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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来源: 2024-01-25 08:53:00
发布时间:2023-02-22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载体建设,拓展发展空间,不断提升楼宇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发展能级,推动全区新旧动能产业转换,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现状,制订本办法。
凡在李沧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合法经营,且能科学规范地开展楼宇管理、运营、招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楼宇运营主体,经区商务局认定,且经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适用本办法。
楼宇运营主体可以是楼宇产权方,也可以是楼宇产权方委托的专业招商企业。专业招商企业须与楼宇产权方签订租赁或运营协议,明确运营权限、运营楼宇面积、租金、物业水电费、装修费、运营费支付模式等条款。协议必须明确经济纠纷、违约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扶持范围涉及的楼宇为李沧辖区内可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科技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整合改造烂尾楼、老工业楼宇等(以下统称为运营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医院、学校、公寓住宅等建筑。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青李沧商字〔2021〕1号)
服务对象
经李沧区商务局认定的楼宇运营主体
政策解释部门
李沧区商务局
政策起止时间
2021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
0532-8761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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