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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4-01-25 15:29:35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发展“倍增计划”的战略部署,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数字化赋能产城融合更新打造工业互联网国际化创新示范区,在《胶州市企业发展“倍增计划”培育工作方案》基础上,围绕“锁定目标、重点突破、完善功能、强基固本”工作基调,打造有规模、有潜力、有技术、有引领的制造业企业集群。
二、工作任务
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再遴选一批进取意识强、发展基础好、成长性高、创新能力强、占据一定行业地位的企业,建立“20+3+4”的“倍增计划”培育梯队,培育大树参天、小树向荣的先进制造业雨林生态。
三、工作措施
1.遴选“倍增计划”补充企业。注册在胶州市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升规纳统三年(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可根据具体通知要求进行“倍增计划”资格申报,经属地推荐后,由市促进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胶州市企业发展“倍增计划”培育工作方案》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倍增计划”补充企业名单。
2.建立“倍增计划”培育梯队。按营业收入将培育企业分为三个梯队,结合现有“倍增计划”培育企业,建立“20+3+4”的“倍增计划”培育梯队,其中,第一梯队:年营业收入 3 亿元(含)以上,数量20家;第二梯队: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数量3家;第三梯队: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数量4家。每年“倍增计划”培育梯队补充名额由市促进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年退出培育企业数量确定,原则上保持“20+3+4”的“倍增计划”企业培育梯队规模不变。
从其余报名未入选企业中选取一定数量作为“倍增计划”储备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企业因增速不达标等原因退出培育的,自动转入“倍增计划”储备企业,若再次取得培育资格,需经市促进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纳入“倍增计划”培育范围。
四、支持政策
“倍增计划”培育梯队补充企业参照《胶州市企业发展“倍增计划”培育工作方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其中第五、六、七、八条支持政策的年度资金奖励采取差异化兑现原则,具体分为三档:第一档,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净增2亿元(含)以上的,按支持政策奖励标准的 100%予以兑现,每年最多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档,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净增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支持政策奖励标准的50%予以兑现,每年最多合计不超过 800万元;第三档,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净增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支持政策奖励标准的30%予以兑现,每年最多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市促进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倍增计划”企业的筛选、评审、管理、培育以及政策落实、宣传推广等工作。
2.加强培训宣传。定期组织“倍增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学习,或前往国内外先进地区、企业学习考察,提高发展境界和管理水平。同时,充分利用市内外主流媒体、知名网站,集中宣传我市企业发展“倍增计划”,营造竞速争先、倍增发展浓厚氛围。
3.加强服务考核。各镇(街)、相关部门要把开展“倍增计划”企业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实抓好。市促进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培育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六、附则
1.本方案作为《胶州市企业发展“倍增计划”培育工作方案》的补充,各项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依据本方案遴选出的“倍增计—5—划”培育企业。
2.“倍增计划”梯队补充企业自纳入培育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倍增计划”支持政策。
3.本方案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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