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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3-08-11 16:15:51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鱼各单位:
现将《鱼台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鱼台,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属于济宁市“231”产业(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四新经济”项目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市外投资占比3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3.新用地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控制指标须达到济宁市《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9〕5号)的相关规定。
4.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能迁离我县、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条 扶持奖励标准
5.高质量发展奖励。自项目投产后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企业年产值的3%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年产值的1.5%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
6.人才引进奖励。企业每引进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奖励3万元;每引进1名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入选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2万元;每引进1名市“511”计划人选,奖励1万元。
7.基金投入扶持。县政府每年至少安排5000万元招商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产业引导。
8.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十强”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投资额度。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项目。
(2)符合我县发展的新兴战略产业,在我县能形成产业链龙头企业或填补我县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产业链核心项目、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创新项目以及具有示范效应、集聚效应、带动效应的项目。
(4)高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重点产业项目。
(5)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卡脖子”难题的产业项目。
9.便利化服务保障。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等,在鱼台就医、置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同等居民待遇。
第三条 对赌约束
10.新建项目须签订对赌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关投资约定(包括项目概况、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亩均税收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未能按约定实现投资强度、建设周期、亩均税收等,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予以退回。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11.备案。申请扶持奖励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前,向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12.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镇街、开发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镇街、开发区同意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3.审定。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工信、财政、统计、商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对于需报市审定的项目,按有关程序报市审定。
14.公示。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的拟奖励项目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15.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奖励资金提报县财政局。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财政向奖励对象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拨付县级承担奖励资金,镇街、鱼台经济开发区收到县级奖励资金后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第五条 附则
16.项目若年度同时符合多项扶持奖励条件、享受多项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17.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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