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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4-06-11 17:13:52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为充分发挥南四湖流域作为全省五大中药材生产区之一的比较优势、资源禀赋,加快形成道地药材种养、中成药深加工、中医康养一体化全产业链发展格局,打造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地,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道地药材种植。新建陆生、水生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规模化、标准化种植芡实、菱米、荷叶、莲子100亩以上,或者绞股蓝、金银花、菊花、铁皮石斛50亩以上的,分别按照每年每亩100元、200元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新增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的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支持养殖基地建设。新建水蛭、蟾蜍等陆基池工厂化养殖场,且新建养殖面积不低于50亩的,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个主体上限100万元;敞水区新增吊笼养殖水蛭,亩均放养吊笼不超过200个,给予每个吊笼一次性补助10元,全县上限100万元,多个主体符合要求,按照新增吊笼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对新增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的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支持中药材平台建设。支持中药材产业信息和技术指导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成本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全国性中药材单品或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支持药食同源研发。对纳入国家卫健委目录的芡实、荷叶、莲子、绞股蓝、金银花、菊花、铁皮石斛等药食同源中药材品种,积极研发代用茶、功能饮料、零食、护肤品、药膳等“治未病”应用,产品上市后,按照研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深入挖掘临床经方、验方,推动中医名方、验方和秘方的制剂研发,对取得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并在本地生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六、支持中医药企业升级。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中医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中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丰富产品种类。对完成备案且在我县生产结算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个申请主体每年不超过30个品种。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生产批件,并在县内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实施带量采购补助。对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含省外)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药品,且年度单品采购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推动医疗水平提升。以县中医院为载体,建成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打造省级中医特色优势专科,每打造成功1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馆建设标准,每年遴选2个单位,实施县级精品国医堂能力提升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阁建设标准,每年遴选20个村卫生室,实施中医阁建设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十、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结合全域旅游,开发一批“中医药+”养老、民宿、旅游等精品康养品牌,打造一批集种植、观光、采摘、度假、药膳和中药茶饮等为一体的“体验园”和“养生村”,打造成型、实现对外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十一、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对新上中医医疗、中医药生产、中医养生养老、中医器械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资金补助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6%给予补助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5%给予补助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7%给予补助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项目选址位于完成规划环评审批园区内的,落实项目环评内容简化要求,并在环境容量指标、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
十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经主管部门申请,对协会在县内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高峰研讨会、重大研究项目,或外出考察,按照不高于实际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
支持中医药产业主体同等享受我县有关人才引进、科研创新、项目建设、上市融资等扶持政策,同一事项符合多条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不累计”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印发
图文解读 |微政发〔2024〕3号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微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朱勇解读《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音频解读 | 微政发〔2024〕3号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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