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优惠政策

来源: 2024-01-26 15:02:00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提升经济外向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提升经济外向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泗水县委办公室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关于提升经济外向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的

十条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内国外双循环发展格局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泗水县提升经济发展外向度,特制订本政策。

一、加大外资项目引进扶持力度

1.对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制造业欧美、日韩资项目按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对非制造业外资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0.5%予以奖励;年度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非制造业欧美、日韩资项目不受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限制,均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2.对落户泗水,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或投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3.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传统企业改造和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5.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二、加大外贸企业鼓励扶持力度

6.当年首次实现自营出口的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美元兑现0.02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美元兑现0.04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对当年自营出口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增幅达到12%、10%、8%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并分别授予“外贸进出口进步企业”“外贸进出口明星企业”“外贸进出口领军企业”称号。

7.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展位费和往返交通费用(国际往返经济舱机票),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级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单个展会最多补贴2人,最高补贴10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级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8.对在我县注册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我县20家及以上企业且帮助企业实现出口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引进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三、加大对电子商务扶持力度

9.对当年电商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授予“泗水县电商明星企业”称号。对当年快递物流费用高于50万元的我县电商企业,给予2%的快递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政府资金奖励。对于网络销售额在2000-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高于20%的电商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政府资金奖励;网络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的电商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政府资金奖励;对通过电子商务实现我县地瓜、花生等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年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当年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企业,首次开展出口和较上年出口增长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新增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新增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平台(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示范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其他规定

外资、外贸、电子商务政策评审兑现工作于次年1月份进行,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予以兑现落实。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问题、偷税漏税等不良事件及发生其他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申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申报主体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予以收回,并追究违约责任。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到货币单位为美元的已注明美元,未注明货币单位的,视为人民币;本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与县内其他相关政策重合的,按照最高标准从优不重复奖励。本政策实施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中共泗水县委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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