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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3-07-19 17:05:22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切实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县(市、区)加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力度,鼓励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党员创办家庭农场。对获批市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省级以上生态农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蔬菜质量标准中心试验示范基地、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最高5万元/家、3万元/家、2万元/家的标准,依据上一年获评数量(同一年内,同一主体参加多次评选的,按最高等级认定),对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争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及社会化服务试点,对于本奖励政策出台后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获得多个等级同一试点任务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奖励资金的80%用于支持市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做大做强,20%可用于加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辅导员队伍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二、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创试点示范。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和省级、市级、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三级联创。发挥中央资金的引导、指向、撬动作用,加强政策集成,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场、示范社申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场、示范社申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项目,通过购置农机具、建设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品牌创建、购买财务管理软件等形式,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市级以上示范主体数量达到120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0家以上,省级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430家以上。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机制,建立县(市、区)全覆盖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等服务,提高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积极打造“济时雨”农服品牌,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提升“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申报社会化服务项目,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引领带动更多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四、支持家庭农场提高发展质量。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确定家庭农场唯一标识,积极拓展家庭农场“一码通”应用领域场景,利用社企对接、政银合作等机制,向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集成推送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助力家庭农场打造产品品牌、提升发展活力。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家庭农场使用规范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五、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规范运营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产业攀登行动,按照突出抓大、统筹抓小的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发展。指导合作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依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支持农民合作社使用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或采取委托代理记账的方式,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发展。引导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全市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以农资、农机、农艺服务为主要形式,积极发展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等新型组织形式,为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加、储、销的全产业链一体化“保姆式”服务,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以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为重点,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全产业链培训,支持各县(市、区)分层分类开展主体带头人培训,用3年时间培训7000人。鼓励乡村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的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支持各县(市、区)面向乡土专家、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完善包保联系制度,为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发展规划、政策咨询、农技指导、财务管理等辅导和咨询。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扩大到1000人。
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县(市、区)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组织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及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服务质量、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
十、支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深化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动农村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融资,积极开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活体畜禽、农业设备担保融资业务,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本措施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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