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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4-01-25 16:28:00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力度,建立高效运转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我县集聚,加快推进全县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商业资本投资巨野县的生产性项目或设立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项目)。项目投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须在巨野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享受本政策的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巨野县、不得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条 设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用于全县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本政策涉及的资金补助均从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合法化原则,专款专用,采取事后补贴(奖励)方式。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落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省、市集约用地标准。对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装备、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巨野县主导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供地,对投资额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特色产业园或“腾笼换鸟”。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大于300万元/亩且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项目,只需缴纳每亩10万元土地款;对于投资额度比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较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供地。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于租赁厂房开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项目,每个纳税年度税收产出达到300元/m²以上的,自厂房交付之日起2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县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第3-5年给予50%补贴。
(二)对于征地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大于300万元/亩且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符合巨野县主导产业的项目,经评审认定,项目方交纳一定比例定金后,也可由政府平台公司代建厂房和其他基础设施,企业可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分批回购,或租赁使用,也可由县政府平台公司分阶段投资参股,按照双方约定方式退出。
(三)对新上招商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我县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注资支持。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于租赁厂房开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项目,自厂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前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巨野县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对于征地建设的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巨野县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纳统入规奖励
当年首次申报新纳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其纳统年度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总部经济奖励
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总部机构(企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即营业(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年度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职能总部即营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年度缴纳税额2500万元以上。经认定,在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金融机构奖励
对于新引进纳税在我县的银行机构县级支行,给予办公场所5年租金的奖励工作经费,机构取得监管部门业务牌照当年及其后4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在我县纳税的银行机构网点,给予办公场所5年租金的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条 利用外资奖励
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新上和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含省、市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外贸进出口奖励
(一)新设外贸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按进出口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现有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且进出口总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按新增进出口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依据海关反馈数据结合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平均汇率为准)。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奖励
对于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非化工工业项目和超过5亿元的化工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管人员5年内按其在县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巨野县级财政贡献额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级财政贡献的30%。
第十三条 对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的投资企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资金优惠贷款支持。列入市以上重点项目和纳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帮助争取相关国家政策性资金。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对调入巨野县工作(指行政关系正式办理到我县相关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菏发〔2020〕15 号)的规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各类研发机构引进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每单位最多2人),县级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项目工程入选者,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100万元配套资助;对申报入选省“泰山学者”、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专家,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20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省级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优胜人选,项目落地我县且项目负责人正式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管理后,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20万元配套资助;对申报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重点扶持区域急需紧缺项目引进人才”、“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县级财政给予申报人2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工程入选者5年内按其在县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巨野县级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级财政贡献的30%;对企业引进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住房、子女就学(以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出台的实施方案为准)等方面的困难优先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 对入选市级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或团队,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配套资助。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或团队在巨野创办科技型企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可在招商引资考核中给予5倍项目资金认定。
第十八条 我县所辖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自聘任之日起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后,按照博士、硕士、本科,由县级财政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同时享受市级财政1:1配套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享受三年生活补贴完毕后,且在我县城内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按照博士、研究生、本科生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助,如一次性付清房款则补助一次性支付,如按揭贷款,则补助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对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引进和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7000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经市科技局认定后,县级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每人5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设立县级“一事一议”引才通道,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按照“即来即议”“按需支持”和“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提供个性化支持,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最高给予5000万元综合资助。
第五章 科技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菏政发〔2016〕5号)的规定,企业研发经费上年投入总量、研发投入强度各占全市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100万元奖励性补助。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的规定,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市、县级财政各负责20%)。
第二十一条 中科院、“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设站(基地)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3万元科研资助,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博士后出站留巨工作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院士合作协同创新平台承建单位,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管理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院士合作协同创新平台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我县在外设立的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创新基地,县级财政择优给予支持,全职聘用人才享受我县相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分别给予项目经费的20%、10%、5%额外资助。
第二十四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的企业,除享受省、市级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与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企业作为技术转让方,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认定部门认可的发明专利,并取得受理通知书,每项给予2000元申请补贴;对获得授权并在巨野县转化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3000元专利维护费用,并优先予以申报推荐科技计划;对引进PCT国际专利并在县内转化生产的企业,每项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省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200万奖励;对省新认定的瞪羚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除享受国家、省和市奖励政策外,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又名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市奖励政策外,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服务环境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巨野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向巨野县内企业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条 对引资人(引进项目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按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县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引进外资项目的引资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以商务部公布的FDI认定为准)的1%给予奖励(含省市奖励县级配套部分);引进项目投产后,从纳税年度起,企业缴纳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税收以上者,再由县级财政连续十年给予引资人相应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4%和3%的奖励。
第三十条 实行“一站式”项目代办服务。即项目一经受理,在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由责任单位指定专人为其代办注册、立项、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如期落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入驻企业外来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明等手续由县“双招双引”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不再重复奖励。本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解决。本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县“双招双引”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认定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本优惠政策由县“双招双引”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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