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08-15 17:44:05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措施

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升企业规范经营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挖掘培育后备资源

1.充分挖掘后备资源。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建立市县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作机制,重点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好的企业以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和瞪羚企业,纳入后备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和经营业绩情况,将后备资源分为重点后备企业和一般后备企业,落实动态管理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当年调整后的重点后备企业名单,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公布当年调整后的一般后备企业名单。

2.积极培育后备资源。按照分类管理和梯次推进的原则,集中资源对重点后备企业实行重点培育。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依法依规保障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水资源、资金等要素,支持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尽快达到上市挂牌要求,实现规范稳定经营。

二、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

3.加强上市培训。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理解。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分类组织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帮助企业解决“不愿上市、不会上市”的问题,切实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年度培训方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企业上市培训活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0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完成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每家补助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获证监会(交易所)受理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600万元补助。

5.外地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的,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700万元补助。迁入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当年融资额达到1亿元的,市财政再给予300万元补助。迁入企业应当处于正常经营和正常交易状态,不存在被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未到期或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情形。

6.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200万元补助。企业由基础层调入创新层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7.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补助。

四、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8.落实行政检查和处罚报备制度。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后备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需提前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向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帮扶指导为主,积极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对确需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需提前向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9.积极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完善企业上市问题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就有关问题向所在县区报告,由县区建立问题台账,销号解决;县区层面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推送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书面反馈情况说明;重大疑难问题由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

10.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单位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因上市工作需要,确需相关部门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认定。

本政策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6月27日。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上市挂牌的企业适用本政策,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纳入2023年预算。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差额。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按照“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要参照市级政策出台各自辖区内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切实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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