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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德州市科技局2022-08-15 17:31:03
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市科技局制定了《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1日
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参照《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基地。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中试基地备案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服务等工作。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德州市境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依托单位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三)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的固定研发团队。
(四)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五)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显著。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式的中试服务,且中试服务成效明显。
(六)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基地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到款额等相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试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年度自评报告;
(二)管理运营、中试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确定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中试基地给予相应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良好以上中试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予以奖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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