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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来源: 2019-07-26 10:15:00
对市外实际投资30亿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具有突破性和长远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对符合省级相关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负责协助投资企业积极申报争取省财政奖励,享受省财政奖励的,不影响市域内相关政策的扶持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本办法所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范围(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开发、功能性园区开发、金融业及类金融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投资企业必须在滨州市市域以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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