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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来源: 2019-07-26 10:15:59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扶持力度,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新引进的市外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境内市外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5‰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外资项目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的市外招商引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对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的50%、30%、20%给予企业奖励。
新设(增)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世界500强企业(以最近年度《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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