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就业促增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2-08-16 11:13:3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就业促增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20号)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1+11868”工作体系,深入践行“在知爱建”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稳定全市就业大局,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稳就业促增收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积极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一)稳存量,助力企业纾难解困

1.扩大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实施范围。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延续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开展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行动。完善滨州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进平台应用,加强重点企业用工监测,年内平台推广应用规模达10万人以上,企业用户规模2000家以上,纳入重点监测企业达1600家以上。常态化开展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行动,以县(市、区)为主体,设立公布用工保障服务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企业用工需求“接单即办”、快速响应。进一步壮大用工服务专员队伍,对缺工人数较大的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做好职工复工返岗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搭建线上、线下供需对接平台。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以“20+N”系列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主线,在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的县(市、区),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有序恢复线下招聘,针对性举办小规模、定制化招聘会;线上搭建“就业滨州逢九就播”直播间,持续举办“逢九”系列直播招聘会,创新开展“逢九直播进百企就业招聘送万岗”活动,深入企业车间厂房直播带岗,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推动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试点工作,引导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就地就近向用工紧缺企业输送富余员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促就业行动。培育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服务机构品牌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中高端业态发展,举办2022年环渤海人力资源服务业大会、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大赛、HR菁英荟系列分享等活动,不断提升行业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做好预防规模性裁员工作。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预警机制,健全企业帮扶预案。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灵活用工等方式,开展积极就业帮扶,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待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达24个月以上,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最高可提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扩增量,全力推动创新创业

9.开展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统筹省、市、县各级资金给予保障,重点围绕乡村振兴、卫生防疫、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全年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93万个以上,其中农村公益性岗位1.4万个以上,城镇公益性岗位0.53万个以上。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拓宽灵活就业渠道。支持零工市场建设,全市建设15处以上公益性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免费公益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省政府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20条,大力实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拓宽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渠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加大创业融资支持。严格落实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采取专人对接、主动上门、全程代办等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引导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适当放宽还款限期,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滨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支持创业就业财税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提升孵化服务功能。以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评选、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载体,提升各类群体创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激发农民创业热情。开展各级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搭建农业融资平台,实施“送贷上门”服务,2022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鲁担惠农贷”2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提质量,切实提高就业水平

15.开展职业技能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落实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市、县两级统筹各级资金全力保障,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次以上。实施“十万名技能人才梯次培育”工程,评选十佳滨州首席技师、滨州市技术能手和高技能人才“金银铜师奖”,建设滨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滨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6.开展就业品牌创建行动。推进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创建培育具有滨州特色、文化底蕴的就业服务品牌,根据产业发展和地域文化特色,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年内重点培育和打造1家以上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劳务品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行动。持续开展“选择滨州-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年内组织高校招聘100场次以上。把“国聘行动”“特聘行动”纳入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开展“三支一扶”基层项目招募,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市属国有企业招聘300名以上大学生,大学生创业引领1000名以上,全年完成青年见习2000人以上。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保持在90%以上。加大博士后人才招引力度,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各类平台载体建设,培育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高人才公寓优惠标准。按照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服务。首个租期(3年)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50%,其中硕博士和大学本科生前2年租金免费;第2个租期(3年)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充分发挥青鸟驿站功能,为来滨参加企业面试的本科及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或毕业未满1年的毕业生提供为期1个月的免费住宿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标准、促增收、保权益”,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四)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19.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出台落实提高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文件,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稳慎推动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晋级升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发挥企业工资指导调控作用。定期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等信息,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21.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乡村产业平台构筑行动,按照“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思路,2022年力争创建1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5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含乡、街道)和5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2.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财政涉农资金补助方式。落实《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兑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加强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管理,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本通”方式发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深入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确保各项制度平稳有序过渡;强化提升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质效,做好各类欠薪线索案件的核处化解;充分运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各类欠薪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筑保障、强帮扶、调待遇”,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七)筑牢社会保障体系

24.深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精准扩面行动。推进“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积极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及其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与收入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高档次缴费,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加强社保帮扶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困难人员社保代缴工作,确保困难人员老有颐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不断加强弱有众扶

25.加强困难群体帮扶力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1年年底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到2022年底,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28:1以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九)适时调整待遇水平

26.落实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完成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持续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继续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水平全省第一方阵。(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7.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将2022年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年320元基础上进行提高。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将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年度限额从1500元提高到3000元。巩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确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职工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省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牵头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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