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来源: 滨州市商务局2022-08-16 10:54:57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市委“1+11868”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公布《滨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一)编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清单编制公布工作。8月底前,各县(市、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根据市级清单,组织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必须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在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级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市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按照保持本区域范围内相对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地进行调整。

(二)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根据省市统一制定的实施规范,各县(市、区)、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实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围内相对统一。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11月底前,各县(市、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完成办事指南更新调整工作,同步在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线下场所进行更新替换,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建立贴合我市实际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实时联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威性、准确性。

(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行审查把关。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予以纠正。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防止扩大审批范围、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四)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结合部门职能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清单内的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主体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级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省、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相关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两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对调整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关,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逐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五)优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层级和业务系统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按照“网上办理优先、线上线下并行”要求,规范线上办事服务,统一网上办事入口,优化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理深度;优化线下服务功能,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深度融合,推动审批服务业务全流程模块化改造,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三、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高位推动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扛起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高位推动、全面落实、严格执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对上级部门已明确的实施要素,要严格保持一致。

(二)衔接政务服务,强化清单管理。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的着力点,建立“一张清单管全市”的工作机制,加快市县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各级监管主体要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三)实行动态管理,科学依法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审改牵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职责,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程序,保证清单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合法性。

(四)强化督导考核,落实监督问效。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定期开展督导调度、研判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变相许可、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效能监督平台等多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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