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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程序

来源:2019-07-25 11:31:01

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程序


为切实抓好《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培植工业领军企业50强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8〕16号,以下简称“领军50强”)、《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培植科技创新型企业50强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创新50强”)、《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1号,以下简称“民营经济20条”)等的落实,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支持企业发展财政政策落实工作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落实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财政金融类政策

1.政策内容:加大基金支持力度,统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和战略直投基金,加大对“领军50强”、“创新50强”的支持。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优先投向“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主要用于缓解企业流动性资金不足、技术改造、重组并购和资本结构优化等。

落实程序:“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企业可以随时向县(市、区)财政申请基金投资,县(市、区)财政根据自身出资条件和企业项目情况向市财政局提报基金支持项目申请,市财政局受理后将项目纳入动态投资项目库,3个工作日内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与企业座谈,企业接受基金投资条件且基本准备完成尽调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中介机构到企业尽调,中介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尽调工作,基金管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提请决策委员会完成投资决策,1个月内完成投资协议签订、投资基金到位等工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基金投资不低于30亿元。

2.政策内容:建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对“领军50强”、“创新50强”“双50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紧急困难需要资金帮扶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通过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予以支持。

落实程序:由各县(市、区)和泰安高新区根据域内企业实际需求确定本级应急周转资金规模,设立应急周转资金池。有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的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承贷银行完成企业续贷工作。市财政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和泰安高新区资金需求,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匹配县(市、区)资金规模10%的资金,支持企业应急周转。

完成时限:收到县(市、区)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奖励类政策

3.政策内容: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在泰安境内年纳税额首次超过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落实程序: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提出政策兑现申请(集团公司应如实提供境内外所有公司的数据),由县级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对申请兑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连同核实资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提出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奖励方案拨付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奖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4.政策内容: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按6∶4比例分别承担。

落实程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证明资料及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拨付应承担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属县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收到奖励方案及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5.政策内容: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领军50强”、“创新50强”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评定、认定等体现企业竞争力的资质或荣誉的,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落实程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汇总“领军50强”、“创新50强”企业获得的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评定、认定等体现企业竞争力的资质或荣誉,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和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将确认后的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奖励方案拨付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属县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收到奖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6.政策内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引进投资方新上项目,与世界500强合作项目,引进企业总部的,设立结算、销售、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平台的,按以上项目、中心、平台新增主体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前两年按100%、第三年按60%给予奖励;引进技术、品牌、管理模式和销售渠道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利用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进行返程投资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对投资项目新增主体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按前两年100%、第三年按60%给予奖励。

落实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分别通知各县(市、区)汇总提报政策奖励申请,并根据提报的申请资料制定政策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奖励方案及证明资料复核确认,并按与县(市、区)的预算管理体制落实市级奖励政策。对“一事一议”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报市政府决策。

完成时限:收到奖励方案后1个月内完成方案确认及资金拨付。

7.政策内容:2018年至2020年新开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2018至2020年“小升规”企业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

落实程序:各县(市、区)先行兑付奖补政策,此后,各县级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拨付由市级负担的奖补资金,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统计局、税务局、财政局等提出意见,确认奖补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奖补方案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奖补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8.政策内容:对“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功能区,给予资金奖励。

落实程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等对上一年度“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提出奖励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将各部门确认后的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方案拨付奖励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奖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9.政策内容:扶持初创期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落实程序:各县(市、区)先行兑付奖励政策,此后,各县级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市级应负担的奖补资金,市科技局汇总各县(市、区)政策申请、政策兑付证明资料后交市财政局、税务局等予以确认。市财政局根据确认结果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10.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落实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和企业名单后,根据省级奖励资金的50%拨付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和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三)科技创新类政策

11.政策内容:“创新50强”和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市县两级按1:1比例再补助5%。

落实程序:企业在申报省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财政局根据省级财政拨款文件,拨付市级承担奖补资金。

完成时限:省级奖补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承担奖补资金。

12.政策内容:针对“创新50强”成长期企业,泰山科技创业资金合作银行贷款额度放宽到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落实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担保机构或泰山科技创业资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担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办理担保业务,按1%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办理贷款业务。

完成时限:担保公司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通知合作银行,银行按照规定办理贷款业务。

13.政策内容:针对“创新50强”成长期企业,建立再担保机制,为企业提供再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出现代偿,由泰山科技创业资金、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实际贷款损失的50%、30%和20%。

落实程序:企业贷款出现代偿时,贷款的合作银行依据有关办法和协议提出补偿申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泰山科技创业资金、担保公司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

完成时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补偿损失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偿资金。

14.政策内容:市县两级共同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探索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比例和额度。

落实程序: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达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规定的可疑或损失级别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由其审查申请、核准额度,提出复核方案。市财政局、按照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核准额度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知识产权局复核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15.政策内容:“创新50强”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支持。

落实程序:市科技局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拨付奖励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奖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16.政策内容:扶持快速成长“创新50强”企业,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地方税收留成增幅三项指标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创新50强”企业,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地方税收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落实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地县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规定进行复核,确定奖励名单、奖励金额,形成奖励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奖励方案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市科技局奖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应承担资金。

(四)人才政策类

17.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双50强”稳岗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为高校和“领军50强”建立对接沟通的桥梁。统筹市内职业教育机构资源,实行校企共建,结合企业需求合理设定专业,通过校企双师联合培养方式进行“订单式”培养,职业院校按照“订单”完成培养任务,并安排到企业就业的,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创新50强”因新工艺、新设备需要组织关键岗位技能人才在我市职业类院校进行培训的,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落实程序:①“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双50强”稳岗补贴:由企业申请、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初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并公示后落实政策。②培训补贴:由职业院校与“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双50强”企业签订“订单式”培养合作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每年7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县(市、区)局汇总审核合作协议落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市招才引智基金工作流程落实扶持资金。

完成时限:①“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双50强”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政策兑付方案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兑付。②培训补贴:收到市人才办政策兑付函后1个月内完成政策兑付。

18.政策内容:对在市内职业教育学校“订单式”培育,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培育院校每人2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

落实程序: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签订“订单式”培养合作协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职业院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审核资料后于10月底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按市招才引智基金工作流程兑付政策。

完成时限:收到市人才办政策兑付函后1个月内完成政策兑付。

19.政策内容:对获得泰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每人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优秀引智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

落实程序:友谊奖奖励资金按《泰安市泰山友谊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141号)落实。10万元补贴政策,由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市招才引智基金工作流程落实扶持资金。

完成时限:收到市人才办政策兑付函后1个月内完成政策兑付。

20.政策内容:市财政统筹安排培训经费200万元,优先用于“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双50强”企业家培训,突出“民营企业创二代”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家和技术骨干”的培养,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双50强”“领军50强”和“创新50强”企业家的培训费用参照《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二类培训开支标准执行,师资费可以与其他费用调剂使用。

落实程序:2019年度培训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按照已批复的培训计划实施。以后年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按照《关于印发<泰安市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组通〔2019〕6号)实施。

完成时限:每年 12月上旬前确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五)降低企业负担类政策

21.政策内容: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落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减费降负政策。严格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通过市政府网站、财政局门户网站、财政局微信公众号、泰安日报等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局门户网站目录清单实现动态更新,确保目录清单内容完整、准确有效,做到“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有关要求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扶持企业财政政策落实工作专班,由分工负责同志任主任,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细则制定、解读、宣传、解答、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要按照“半月一调度、每月一活动和每季一总结”的要求,对重点任务实行督查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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