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技局发布开展2019年度滨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滨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11-14 17:40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孵化平台体系建设,根据《滨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滨科字〔2019〕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滨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市级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建设或管理运营主体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2.具备完善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健全;

3.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4.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免费或低价提供必要的办公空间和办公条件,能提供创业工位15个以上或有不低于200平方米以上(含)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租期不少于3年;服务场地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5.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6.拥有一支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入驻或联系一批科技服务机构,能够满足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发展需要;

7.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能力;

8.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9.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的技术领域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二、备案程序

1.备案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申报书;

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特殊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市级备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备案主体予以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优先推荐模式新颖、服务专业、效果显著、运营良好,且成立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

2.拟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要认真填写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表(附件1),编制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附件2),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做好PPT答辩汇报准备(10分钟汇报,5分钟答辩)。

3.各申报单位要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备案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4.材料装订要求。申请备案单位要按滨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表、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顺序胶装成册,书脊标明众创空间名称和建设运营单位,不准用拉杆、夹子等方式装订。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出具的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及电子版,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杨  涛    电话:3187022

邮箱bzsgxk@126.com

附件:

1.滨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表

2.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3.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汇总表

附件1-3_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表.docx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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