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8-11-19 17:02

1.支持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现代海洋、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化工、文化旅游、医养健康、高效农业、现代物流八大产业领域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市外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合同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对全市具有突破性和长远带动作用的项目,纳入全市统筹,整合资源,一事一议,政策从优。

2.支持引进经济贡献大的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企业对地方实际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分别按30%、20%给予奖励。

3.支持引进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投(增)资设立的企业,且当年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筹办补助。

4.支持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对注册地位于境外的跨国公司和位于烟台市以外的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设立的总部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管理烟台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给予筹办补助。其中,对整建制迁入烟台的企业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筹办补助;对区域总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筹办补助;对从事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业务的职能总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筹办补助。

5.支持引进“四新”经济项目。鼓励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重点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对入驻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平台的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

1.支持增资扩股。支持企业通过现汇、现金、实物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对单次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注册资本在一个年度内全部到位的,经政府、项目公司认可或第三方审计认定后,对项目公司按实际到位市外资金每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公司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兼并重组。支持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并购后的企业增加在本地纳税的,根据并购时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产权交易费用对我市被并购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起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6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发生多起并购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支持以贸引外。引导烟台企业将境外贸易伙伴转变为合资合作伙伴。对经认定的制造业合资合作项目,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且1个年度内开工、2个年度内资金全部到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

4.支持中介招商。对成功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内资项目的引荐人,项目开工后2年内,按市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的引荐人,项目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符合此条件的市外投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注册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分别按外方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补政策实施所需财政资金,第六条和第八条的3、4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一事一议”项目由市级给予倾斜支持;其他项目由市、县两级按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级财政视情况对财力状况薄弱的县市区给予补助。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