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2018-08-23 14:39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 号)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微企业,免
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 18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
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 80%(即 8 元/平方米)征收,

收 50%缓 50%。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7.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各区县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能支付 12 个月且当期有结余的,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比例 1 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8.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 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 2.6%下调为 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9.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
2016 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
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 120 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 6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0.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2016—2018 年,依托“山东省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认真按照省级政策落实补助。同时,为参与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在省财政补助 40%的基础上再给予使用费用 20%的补助,鼓励其科技创新活动。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11.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给予 5%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 20 万元补助。支持工业设计,在工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12.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山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认真落实省级贴息补助标准,给予进口贴息扶持, 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13.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贴,市财政在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

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对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不超过 20% 的补贴。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4.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 10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 5 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
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15.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申报省级示范基地,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打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集成化创业平台,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对现有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 30 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农业科技
园区)给予 30 万元补助。
16.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落实上级补助政策,组织实施“金蓝领”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支持企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参与企业家免费培训计划,选派企业家到境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实习研修,联合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专家等,举

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加大电子商务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17.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奖励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用于在金融产品、技术、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金融创新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研究制定。
18.鼓励工业企业营销模式创新,加快实施“互联网+”。支持工业企业通过国内外展会开拓传统线下市场,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网上市场。对工业企业参加展会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大件参展产品运输费, 按不超过的 50%比例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 50%比例分担。区县申报后,根据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和企业申报开拓市场费用总量,择优扶持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优质项目。
19.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参与发起设立。引导基金或专项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优质创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基金按照创业企业初期实际需求或每户 300 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投资支持;对于其中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市场潜力大、政府重点扶持的创业企业,母基金可以进行直投或跟投,加速企业成长。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支持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分别给予补助 300 万元、200 万元。其中,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预先拨付前期费用补助 100 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分别给予补助 200 万元、100 万元。
21.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 融资额不足 10 亿元的,给予补助 30 万元;融资额达到 10 亿元
及以上的,给予补助 50 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22.鼓励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或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正式公告挂牌后,给予补助 120 万元。挂牌后通过增发实施融资,
年度融资额不足 1 亿元,给予补助 20 万元;年度融资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给予补助 30 万元。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
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企业,给予补助 20 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照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23.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纳入市级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计划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规模企业,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补助资

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再行拨付。
24.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由市财政出资 1000 万元设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具体补偿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照 20%比例承担。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省政府给予保费总额的 30%的标准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25.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自 2016 年起,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上年度末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季度平均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季度平均余额
80%(含),其中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度平均余额达到全部贷款季度平均余额 45%(含)以上,全部贷款平均利率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 3 倍,且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含一级)、本年度分类评级初评达到一级(含一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高于上年度贷款季度平均余额 1‰,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进行风险补偿。
26.建立引进金融机构补贴机制。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部新购置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补贴的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本部租赁办公用房及营业
用房的,连续 3 年给予每年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

构新设区县一级支行,开业第二年本外币贷款余额超过 1 亿元的,
给予开业第 1 年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新购置办
公及营业用房的给予不高于 40 万元补贴,但同一年度内 1 家金
融机构办公及营业用房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7.加大对特色农作物种植企业的补贴力度。对于茶叶、桑蚕等特色农作物规模化种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险种范围,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保费给予补贴。
28.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2016—2018 年,在落实省财政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比例提高到 50%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对我市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再给予 20%的补贴,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
1:2:2:5 的比例共同承担。
29.发挥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运用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日照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助推成长潜力较大、缺乏资金运营的优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至 2017 年,政府引导
基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以上,撬动社会资本 40 亿元以上。加快建立运作园区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一批专项子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园区产业、新兴产业、旅游产业、航空产业、文化产业、智慧城市等。

30.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对日照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招引项目,可采取政府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方式, 拉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31.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逐步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逐步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 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32.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并将省分配的置换债券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各项应付工程款逐笔按时清偿。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33.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市级财力状况,结合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34.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企业)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5.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 10 万元/蒸吨的标准,落实省级一次性奖励。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按照日产热水 6000 元/吨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6.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 3.49 分,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
降低 1.72 分。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
的热电机组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 1.5 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 1 分、0.2 分。继续落实和扩大大用户直供电, 将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靠上做好已纳入全省试点名单的 10 户企业电力直接交易的协调、结算等后续服务工作,争取更多企业列入试点范围,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
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37.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 20%以上、年度缴纳税收超过 2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8.降低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成本。2016—2018 年,设立每年
1000 万元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市商务部门积极组织境外展览会、特色产品推介会,统一租赁场地、制作公共宣传设施、提供翻译服务,承担 1 名企业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关注世界知名度较高的专业化交易会、博览会的举办时间地点、展位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通知到相关企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鼓励参与的各类商业活动的,展位费补助50%,承担 1 名企业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
39.落实支持港口发展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省财政对我市港口建设的政策支持,推动日照港集团土地增值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降低日照港集团资产负债率,提高港口融资能力。
40.进一步调动口岸查验单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泊位,提升通关效率。至 2017 年,每年安排口岸发展环
境建设资金 1000 万元,专项用于促进海港和空港口岸建设和发展,保障宣传、推介、招商等专项活动工作经费,服务“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建设。
41.加大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支持力度。在对存量小微企业所发生财务、法律、咨询等方面中介服务费进行补贴基础上,继续对新注册小微企业在注册过程中发生的事业性收费进行补贴,

基本实现注册小微企业“零成本”。
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培训、演练及专项监督检查等活动所需资金,在全市企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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