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营市人社局2022-04-26 10:00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挖掘和发挥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作用,规范专家评价行为,切实提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东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经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征集并认定公布,纳入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东营市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负责设立和管理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我市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提供各行业领域专家及技术支持。

第四条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按照“推荐确定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培训选拔一批”的办法产生,根据产生办法分别确定申报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品德,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专业或行业领域内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自觉遵守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推荐确定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技能领军人才称号或享受技能类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获得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高技能人才;

(二)获得齐鲁首席技师、东营市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等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

(三)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室)领办人;

(四)具备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术指导专家、世界技能大赛山东省选拔赛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专家、国家级二类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裁判长等职业经历的。

第八条  申报认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职业(工种)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的评价理论、技术和方法;

(二)具有专科(或相当于专科)以上学历,知识型职业需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操作型职业需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在专业领域中工作出色、业绩突出、同行公认、具有突出技术成果或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可申报。

第九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培训且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提出入库申请。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  东营市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根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要,发布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征集遴选通告,组建专家库。符合条件人选按照通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人选择优确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种广覆盖。考虑部分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评价需求,适当降低该部分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入库门槛,扩大专家队伍职业(工种)覆盖面。

(二)来源多渠道。在保证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质量的基础上,统筹职业技工院校、企业、行业部门等来源渠道,优化专家队伍组成结构。

(三)兼顾区域分布。立足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发展实际,兼顾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所属区域,确保提供有力服务支撑。

第十二条  专家库按照资源库的形式进行管理,以职业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行业领军企业技能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行业部门专业人员等为主,按照行业和领域分类建立。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自主评价企业备案评估、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评估、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等工作中(以下称“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四)享有独立考评权,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正当干预;

(五)对触犯法律、违反规定及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按规定获得技能人才评价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在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提出客观公正的工作意见;

(二)主动学习评价政策和技术,积极参加业务提升培训,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并对评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三)应邀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市县(区)人社部门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转托他人代替;

(四)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报告;

(五)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价活动前应主动提出回避,开展工作时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

(六)配合市县(区)人社部门鉴定机构处理有关质询和投诉;

(七)对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评价过程和未经公布的评价结果应当保密;

(八)保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接受当事人的请托或宴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专家意见,属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未经授权或正式委托,专家任何时间发表的任何观点和言论等均不代表专家库管理方或专家使用方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参与评价的前期咨询或策划的;

(二)与被考评对象存在近亲属或师徒等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与考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基本信息台账,进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专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专家自行或者委托推荐机构通知市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进行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评价信息反馈制度,对专家参加评价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登记,对反映的意见建议和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记录。评价反馈信息作为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确定是否保留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因工作地点变化或其他自身原因自愿退出专家库管理,应提前一个月由专家自行或者委托推荐机构通知市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三)评价行为和评价意见严重违反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私下串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违反回避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形象活动的,或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请托或宴请等行为,妨害评价工作的。

第二十条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按照以下规则参与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

(一)按照工作需要,市县区人社部门鉴定机构从入库专家中随机抽调人员组成专家小组开展评价业务。对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入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条件的,可由市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邀请专家库以外人员参与工作;

(二)专家小组中的专家实行轮换制,同一项目或相近职业(工种)的评价工作,专家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应超过两名;

(三)每名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参与同一鉴定站所、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自主评价企业等组织的评价活动一年内不能连续超过三次。

第二十一条  评价开始后发现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终止其本次评价活动,由市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视情形决定是否由专家小组其他成员进行评价或按规则重新抽取专家开展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社规〔2021〕1号).doc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社规[2021]1号(1).pdf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反馈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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