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2022-02-25 09:31

1、基金募集奖励。对在我市设立各类基金,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基金投资奖励。对各类基金在我市投资符合条件的,按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基金管理机构开办及办公场所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按实缴资本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等在我市购置办公用房的,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新设立及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的90%予以奖励。

6、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前两年按个人年收入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的90%、后三年按80%给予奖励。

7、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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