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来源:2021-02-07 11:16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快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如下:

一、拓展利用外资领域

落实好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立足钢铁、汽车零部件等优势产业,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四新”经济,鼓励外资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更多投向先进制造、关键中间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等制造业领域,以及教育、育幼、养老、

医疗、文化、旅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二、支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一)对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仅限货币出资,下同),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折为人民币计算,下同)。

(二)对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对新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下同)投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的企业,境外募集资金调回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和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产业链招商

对于外商投资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前景广阔的世界500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除按照前述规定给予奖励外,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以股权或其他各方可接受的方式支持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引

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财金集团)

五、支持外资项目用地

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差额。创新供地方式,外资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外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七、优化营商环境

(一)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日发〔2018〕1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日发〔2019〕1号)、《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财政扶持政策》(日政字〔2019〕23号)等各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各区县政府、管委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强化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制定出台支持利用外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组建专业化、市场化对外招商机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三)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充分发挥招商引资项目“招推服一体”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各区县政府、管委)

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支持资金由市与区县、管委各负担50%。同时符合第二、三条中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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