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来源:2021-01-20 09:05

为加快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促进项目聚集,根据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引荐人是指首次向威海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

“综保区”)提供项目信息、协助综保区与外部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综保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

单个项目只给予一个引荐人资金奖励。

第二条奖励范围

入驻项目需在综保区规划范围内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落地在综保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业务量保持平稳发展的企业(地产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奖励标准

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均为税前。

1.成功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的项目(企业),内资项目实物工作量在5亿元以上(含)或外资项目实际到账金额达5000万美元

以上(含)且已开始运营的,按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2.成功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的项目(企业),内资项目实物工

作量在2亿元(含)至5亿元或外资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在3000万

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且已开始运营的,按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3.成功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的项目(企业),内资项目实物工作量在3000万元(含)至2亿元或外资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在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且已开始运营的,按0.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4.成功引荐基金类、总部类、贸易类等轻资产项目,在第一个纳税年度地方级贡献100-500万元(含)的,一次性按贡献的8%给予引荐人资金支持;超过500万元的,按10%给予引荐人资金支持。

5.成功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注册上年度美国《财富》

杂志公布名单为准)、国内500强企业(以项目注册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投资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但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上限。

6.鼓励区内外资企业增资,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总经理(职业经理人)5万元资金扶持,年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不良记录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兑现程序

引荐人奖励按以下程序申请拨付:

1.项目引荐单位应在项目洽谈后,向综保区商务局提交“项目备案表”,进行引荐人备案,否则不予奖励。

2.项目落地后,由综保区商务局初审项目履约情况,与引荐人约定项目奖励方式。

3.财政局对商务局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根据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资料审核结果,会同商务局出具优惠政策资金兑付意见,报管委会议审批决定。

4.根据管委会议审批决定的意见,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兑现优惠政策。

第五条附则

1.对经管委认定的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目标项目和引荐人特殊的优惠政策。

2.对重大项目给予政策倾斜、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及有关事宜、考核办法等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3.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最新规定。

4.本政策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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