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01-16 17:15

鲁科字〔2019〕66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建设山东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 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使用创新券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三条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省仪器设备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以根据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务费,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

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十四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并在省仪器设备网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登录省仪器设备网并注册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使用方通过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网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在线打印创新券。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资金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通用通兑。创新券兑付程序是:

1. 使用方应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交前期已经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创新券。

2. 设区市科技局应在每月的第8至12个工作日内审核兑付申请材料,在线提交兑付审核意见和兑付申请表。

3. 省科技厅应在每月的第13至17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

第十九条  设区市科技局每月将审核后的创新券进行汇总,连同兑付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寄(送)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各市审核上报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券使用效率低的供给方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约束。

第二十三条  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将不良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3年内,取消使用方使用创新券资格或供给方享受创新券奖励资格;

(三)对违规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停止经费支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摘牌。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原《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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